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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體系主要包含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、研究生補貼補助、國家獎學金等,小編為各位同學整理的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全覆蓋嗎信息如下,供各位了解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全覆蓋嗎政策、評選條件和獎學金什么時候發(fā)等常見問題,以便快速了解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全覆蓋嗎的各方面注意事項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》(中發(fā)〔2004〕16號)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04〕68號)的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正式注冊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、??浦袊畬W生。
第二章 資金來源
第三條 資金來源主要有:
(一)國家專項獎助金
(二)云南省政府專項獎助金
(三)學校專項獎助金
(四)國家助學貸款
(五)社會捐助
第四條 學校熱忱歡迎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。獎助學金可按捐助方意愿進行命名。學校將以適當方式在校內(nèi)外媒體上予以宣傳和答謝。
第三章 獎助項目
第五條 根據(jù)資金來源,紅河學院獎助項目包括:
(一)國家助學獎學金
1、國家獎學金
2、國家助學金
(二)云南省政府獎學金
(三)紅河學院助學獎學金
1、紅河學院獎學金
(1)校級一、二等獎學金
(2)院(系)級一、二、三等獎學金
2、紅河學院一、二等助學金
(四)勤工助學
(五)減免學費
(六)還貸鼓勵金
(七)特別獎助金
(八)緩交費用
(九)國家助學貸款
(十)各類捐助所設立的獎助學金
第六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是國家對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、品學兼優(yōu)的學生提供的無償獎助。國家助學獎學金分為兩個部分: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。
(一)國家獎學金是帶有獎學性質(zhì)的資助,用于獎勵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、品學兼優(yōu)的學生。
1、名額、金額和發(fā)放形式:
具體名額和金額以當年省教育廳下發(fā)的文件為準,采取一次性發(fā)放的形式。
2、評選資格:
評選時優(yōu)先考慮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,德育和體育量化成績達到合格以上,且上一學年學習成績進入全班排名前10%的學生。若全班成績排名前10%的學生中無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,則按成績排序推薦參評對象。
(二)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(jīng)濟特別困難的學生。
1、名額、金額和發(fā)放形式:
具體名額和金額以當年省教育廳下發(fā)的文件為準,可采取一次性、按月或分期充入學生飯卡的形式發(fā)放。
2、評定資格:
評定時以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程度、學習態(tài)度和道德品質(zhì)為主要依據(jù)。在上一學年中,文科學生若有兩門以上(含兩門)、理科學生若有三門以上(含三門)課程重修,則不得參評。
第七條 云南省政府獎學金是云南省政府為了幫助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(yè),激勵他們刻苦學習、奮發(fā)向上而提供的無償獎助。云南省政府獎學金分為兩個等級:一等獎學金和二等獎學金。
(一)名額、金額和發(fā)放形式:
具體名額和金額以當年省教育廳下發(fā)的文件為準,采取一次性發(fā)放的形式。
(二)評選資格:
評選時優(yōu)先考慮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,德育和體育量化成績達到合格以上,且上一學年學習成績進入全班排名前15%的學生。若全班成績排名前15%的學生中無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,則按成績排序推薦參評對象。
第八條 紅河學院助學獎學金是我校對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、品學兼優(yōu)的學生提供的無償獎助。紅河學院助學獎學金分為兩個部分:紅河學院獎學金和紅河學院助學金。
(一)紅河學院獎學金是帶有獎學性質(zhì)的資助,用于獎勵品學兼優(yōu)的學生。分為校級獎學金和院(系)級獎學金。
1、校級獎學金的等級、金額、名額和發(fā)放形式:
校級一等獎學金,每人每年3000元,名額為全校學生總數(shù)的0.2%;校級二等獎學金,每人每年1500元,名額為全校學生總數(shù)的2%。校級獎學金采取一次性發(fā)放的形式。
2、院(系)級獎學金的等級、金額、名額和發(fā)放形式:
院(系)級一等獎學金,每人每年1000元,名額為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的5%;院(系)級二等獎學金,每人每年500元,名額為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的10%;院(系)級三等獎學金,每人每年300元,名額為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的40%。院(系)級獎學金采取一次性發(fā)放的形式。
3、評選資格:
評選時以上一學年學生的綜合量化成績排名為主要依據(jù),且德育和體育量化成績必須達到合格以上方可參評。
(二)紅河學院助學金用于幫助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(yè)。
1、等級、金額、名額和發(fā)放形式:
一等助學金,每人每年1000元,名額為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的2%;二等助學金,每人每年800元,名額為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的3%。助學金可采取一次性、按月或分期充入學生飯卡的形式發(fā)放。
2、評定資格:
評定時以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程度、學習態(tài)度和道德品質(zhì)為主要依據(jù)。在上一學年中,文科學生若有三門以上(含三門)、理科學生若有四門以上(含四門)課程重修,則不得參評。
第九條 勤工助學面向全校所有學有余力的學生,在同等條件下優(yōu)先安排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。全校勤工助學崗位按學生總數(shù)的7%進行設置。按照勞動量,勤工助學崗位分為三個級別,分別為:一級每崗每月120元、二級每崗每月100元、三級每崗每月80元。勤工助學崗位津貼實行按月發(fā)放。
第十條 減免學費適用于家庭經(jīng)濟狀況特別困難的學生,經(jīng)學生申請、院(系)審核后,可以減去當年的部分或全免當年的學費。
(一)減免學費等級和名額:
減免學費分為減30%、減50%、全免三個級別,其中全免名額不超過全校學生總數(shù)的0.2%,減50%的名額不超過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的1%,減30%的名額不超過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的2%。
(二)評定資格:
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上一學年學習成績須進入全班排名前60%,且德育和體育量化成績須達到合格以上方可參評。
第十一條 特別獎助金適用于見義勇為,或在科技創(chuàng)新、文藝創(chuàng)作和體育競賽等活動中表現(xiàn)尤其突出的學生,以及家庭經(jīng)濟極為困難、無法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學生。特別獎助金的具體名額和金額不定,經(jīng)院(系)調(diào)查、核實情況后,上報校助學委員會審核批準。
第十二條 緩交費用適用于家庭有暫時困難,無法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交清費用的非畢業(yè)班學生。學生申請緩交被院(系)批準后方可參與選課、考試、實習等正常的學習活動,但必須在6個月內(nèi)交清費用。到期仍未交清費用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緩交。
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由國有商業(yè)銀行承辦、以幫助貧困學生解決學費、住宿費、生活費為目的。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我校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、誠實守信、成績良好的學生。貸款期限、利息和償還方式以國家政策為準。學校鼓勵獲貸學生在離校前還清貸款。提前還清貸款的學生,可憑銀行開具的結清證明到校助學委員會辦公室領取還貸鼓勵金。
第十四條 學校和院(系)應積極向社會各界爭取捐助。捐助款項將按捐助方意愿決定使用方向。
第四章 參評和申請條件
第十五條 參評獎優(yōu)項目和申請助困項目的學生,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熱愛社會主義祖國,擁護中國共產(chǎn)黨的領導;
(二)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,遵守學校各項規(guī)章制度;
(三)誠實守信,道德品質(zhì)優(yōu)良;
(四)勤奮學習,積極上進,生活儉樸。
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一律不予獎助:
(一)重修超過規(guī)定門數(shù);
(二)因違紀、違法受到處分;
(三)偽造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情況,或經(jīng)濟情況好轉(zhuǎn)而不如實上報變更;
(四)有剽竊、抄襲等不道德的學術行為;
(五)考試作弊;
(六)惡意欠費;
(七)在各項獎助評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。
第十七條 被確定為獎優(yōu)對象的學生,在發(fā)放榮譽證書和獎學金前若涉及第十六條中所列情況、則取消其榮譽和獎學金的發(fā)放。被確定為資助對象的學生,若涉及第十六條中所列情況,或有鋪張浪費的行為,則立即停止后續(xù)助學金的發(fā)放,空缺名額不再補評。
第五章 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的認定
第十八條 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,一般指經(jīng)濟上特別困難,無法達到學校所在地最低生活水平,無力繳納學費及購置必要的學習用品,不能維持正常學業(yè)的在校學生。
甄別家庭經(jīng)濟是否困難的主要參考依據(jù):
(一)每月由家庭、親朋好友等提供的可支配性收入在150元以下;
(二)學生的資助申請及本人對家庭經(jīng)濟情況的說明;
(三)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門、城市街道辦事處、社區(qū)管委會或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出具的學生本人家庭經(jīng)濟情況證明;
(四)班主任及班干部了解掌握的實際情況;
(五)其它足以說明情況的證明材料。
第十九條 各院(系)以班級為單位,班主任為主導,班干部為骨干,組織全班學生進行民主評議。在此基礎上,按不超過本班學生總數(shù)40%的比例,由全班學生填寫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推薦名單,選出本班預備資助學生,再由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在全院(系)進行平衡,按院(系)學生總數(shù)30%的比例確定預備資助對象,并收集整理相關個人材料,建立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。
第六章 申請及評選
第二十條 參評獎優(yōu)和申請助困項目的學生須提交上一學年的成績單,申請助困項目的學生還須遞交申請書和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門、城市街道辦事處、社區(qū)管委會或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出具的學生本人家庭經(jīng)濟情況證明(復印件有效)。
第二十一條 評選程序:
(一)院(系)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學生上一學年學習成績、綜合量化成績排名的統(tǒng)計工作,同時完成預備資助對象的評定工作;
(二)校助學委員會辦公室將獎助計劃以通知形式下達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;
(三)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將獎助計劃細化到班級,以班級為單位組織評選并確定獎助對象;
(四)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匯總、審核班級評定結果,并進行公示;
(五)經(jīng)公示無異議后,被確定為獎助對象的學生填寫、提交《紅河學院獎學金登記表》或《紅河學院助學金申請表》;
(六)班主任、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分別簽署審核意見;
(七)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分類整理材料,須上報校助學委員會的項目按要求將材料統(tǒng)一上報,屬院(系)直接管理的項目則將材料妥善建檔保管;
(八)校助學委員會對直管項目的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和審批,對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的學生進行表彰,獎助學金由校助學委員會發(fā)放;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對直管項目的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和審批,對獲獎學生進行表彰,獎助學金從院(系)專項經(jīng)費中發(fā)放。
第二十二條 還貸鼓勵金在每年畢業(yè)生離校前發(fā)放,其余獎助項目均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評定。
第二十三條 除勤工助學、還貸鼓勵金、特別獎助金和國家助學貸款等項目外,同一學年內(nèi)每個符合獎助的學生至多能獲得其它獎助項目中的一項。
第二十四條 獲國家助學金、紅河學院助學金、減免學費和社會捐助等項目資助的學生,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公益性集體活動。
第七章 管理辦法
第二十五條 為系統(tǒng)、規(guī)范、有效地做好此項工作,對我校設立的各獎助項目實施校、院(系)二級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紅河學院助學委員會,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級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,委員由學生處處長、副處長,宣傳部部長,財務處處長,團委書記和各院(系)黨總支(支部)書記組成。助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,辦公室設在學生處,由學生處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,分管助學工作的副處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。校助學委員會的職責是:
(一)全面負責學校的獎助工作;
(二)積極、廣泛地與社會各界聯(lián)系,挖掘資助潛力,不斷擴充獎助項目,增大獎助力度;
(三)制定獎助方案,匯總上報獎助開展情況;
(四)負責起草、制定有關文件,修訂章程;
(五)負責制定校級獎助計劃,評審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提交的獎助計劃;
(六)負責審批校級直管的各項獎助;
(七)負責校內(nèi)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;
(八)負責檢查院(系)獎助經(jīng)費的使用情況。
第二十七條 院(系)設立由黨總支(支部)書記為組長的助學領導小組,負責本院(系)的獎助工作。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是:
(一)制定院(系)獎助方案,匯總上報獎助開展情況;
(二)負責審批院(系)直管的各項獎助;
(三)積極爭取社會各界資助。
第二十八條
校助學委員會直接管理的項目是:
(一)國家助學獎學金
(二)云南省政府獎學金
(三)紅河學院校級獎學金
(四)勤工助學
(五)全免學費
(六)還貸鼓勵金
(七)特別獎助金
(八)國家助學貸款
(九)以學校為對象的社會捐助所設立的獎助項目
第二十九條 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直接管理的項目是:
(一)紅河學院助學金
(二)紅河學院院(系)級獎學金
(三)減部分學費
(四)緩交費用
(五)院(系)自主爭取到的社會捐助所設立的獎助項目
第三十條
校財務處按每年初全校學生總數(shù)及相應的生均標準設立獎助科目,納入財務預算,按校助學委員會和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的審批權下達獎助金指標。校助學委員會和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必須嚴格財務紀律,??顚S?,經(jīng)費使用情況要納入財務審計。校助學委員會直管項目在校助學委員會集體審批后,由校助學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簽發(fā)執(zhí)行,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直管項目在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后,由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組長簽發(fā)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一條 校助學委員會和院(系)助學領導小組對學生的獎助應本著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原則,不斷擴充獎助項目、增大獎助力度,確保我校獎優(yōu)助困工作能健康有序地開展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二條 《紅河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(試行)》(校學字〔2004〕13號)、《紅河學院政府獎學金評選管理細則(試行)》(校學字〔2004〕14號)、《紅河學院獎學金評選管理細則(試行)》(校學字〔2004〕15號)、《紅河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(試行)》(校學字〔2004〕16號)等文件全部納入本辦法。相關規(guī)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校助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2006年4月10日
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,研究生第一年入學獎助金等級依據(jù)考研成績而定。推薦免試的同學可獲得高于學費的獎助學金,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,根據(jù)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優(yōu)秀者,也能獲得高于學費的獎助學金,其他的同學則獲得根據(jù)考研入學成績獲得相應不同等級的獎助學金。
紅河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,研究生獎學金包括:國家獎學金、勵志獎學金及各大院校獎學金、私人助學獎學金等,院校及私人獎學金額度各個院校有所不同。
研究生學業(yè)獎學金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%。研究生學業(yè)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急需的學科(專業(yè)、方向)傾斜。中央高校應根據(jù)實際情況,對研究生學業(yè)獎學金覆蓋面、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(tài)調(diào)整。
獲得研究生學業(yè)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,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。
中央財政對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(簡稱中央高校)學業(yè)獎學金所需資金,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、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標準及在校生人數(shù)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。
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(yè)獎學金一次性發(fā)放給獲獎學生,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(yè)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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